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7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祖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鄧忠仁
- 訴訟代理人
- 阮祺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簡字第173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