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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188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旺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友善
訴訟代理人
陳文賢
被告
東方之星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秀香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周忠和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188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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