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3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皓鈞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世賢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豊益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廷恩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宗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宇昊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旻
- 訴訟代理人
- 吳定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