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411號
- 原告
- 陳仁源
- 被告
- 吳豐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1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將其申辦帳戶提供詐騙集團使用,致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19日17時45分許受騙匯款新臺幣3萬元至被告提供之人頭帳戶等情,業經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73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且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爭執,應堪採信。而被告上開行為復經上開刑事判決認定成立故意犯罪,足認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