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漢
- 訴訟代理人
- 劉周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志泯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7,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