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212號
- 原告
- 謝佳良
- 被告
- 陳亦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56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而依指示於民國109年12月8日14時53分及54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共計10萬元至被告所申辦並交付詐騙集團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網路銀行自上開帳戶轉出至人頭帳戶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上開款項之財產損害等情,業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04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依幫助洗錢罪判處被告罪刑確定,有該案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足見被告所為與其他詐騙集團共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之共同原因,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辯稱其亦遭詐騙,故無賠償責任等語,並非可採。從而,原告本件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