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事聲字第17號
- 抗告人
- 即異議人
- 李勝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志聰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事聲字第1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志聰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