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641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廖士賢
- 被告
- 莊沛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5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6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庭期通知向被告戶籍地址送達,經管委會代收後嗣以無法轉交為由退回,而未合法送達,本院認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