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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事聲字第17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江俊傑

抗告人
即異議人
李勝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志聰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

書記官 林昀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事聲字第17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