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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641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告
莊沛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5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6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庭期通知向被告戶籍地址送達,經管委會代收後嗣以無法轉交為由退回,而未合法送達,本院認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昀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641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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