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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24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郭鍵融

原告
陳美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信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郭鍵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語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補字第1240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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