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八十八年度重簡字第一九六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簡字第一九六一號
- 原告
- 壬○○
- 原告
- 辛○○
- 原告
- 子○○
- 原告
- 庚○○
- 原告
- 兼右四人之 癸○○○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己○○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方正彬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簡字第一九六一號原 告 丁○○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二二七巷九號乙○○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二九九巷二七號戊○○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二九九巷二七號兼 右 一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十六號原告 庚○○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四八巷三號五樓壬○○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一九三巷二一弄九號辛○○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一九三巷二一弄九號子○○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一九三巷二一弄九號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癸○○○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一九三巷二一弄九號被告 己○○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二四二巷十八號甲○○住同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