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小字第一О七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小字第一О七五號
- 原告
-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小字第一О七五號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