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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小字第一О七五號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林靜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小字第一О七五號

原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林 靜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葉 淑 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小字第一О七五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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