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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七七五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靜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七七五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法 官 林 靜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葉 淑 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七七五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會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