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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五二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林海祥林靜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五二號

原告
泰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五二號原 告 泰宇交通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路一一七號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乙○○ 住同右被告 丙○○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八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林 海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葉 淑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林 靜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葉 淑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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