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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二О九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世杰陳世杰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二О九號

原告
台北縣甲○○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癸○○
被告
子○○
被告
寅○○
被告
壬○○
被告
丑○○
被告
辛○○
被告
卯○○
被告
庚○○
被告
戊○○
被告
未○○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巳○○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午○○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己○○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辰○○
被告
辰○○

  受 文 者 台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二О九號排除侵害事件於中華民國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林麗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訴訟費用由被告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麗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陳世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法 官 陳世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二О九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