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七七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七七五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七七五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