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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勞簡字第三一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楊志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勞簡字第三一號

原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柒元,惟未於訴狀明確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此金

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法 官 楊 志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勞簡字第三一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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