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勞簡字第三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勞簡字第三一號
- 原告
-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柒元,惟未於訴狀明確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此金
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勞簡字第三一號
右原告與被告甲○○○○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柒元,惟未於訴狀明確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此金
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