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四七六號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世杰林春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四七六號

原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四七六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

十七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林麗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零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仟陸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麗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陳世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林春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四七六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