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四七六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四七六號
- 原告
-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四七六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
十七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林麗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零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仟陸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