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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О九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О九七號

原告
順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笙受

右原告與被告慈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被告慈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被告慈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住、居所地址及其戶籍謄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楊 志 雄

                   書記官 蔡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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