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225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2254號
- 抗告人
- 甲○○原名陳艾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225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