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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2254號

清償現金卡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2254號

抗告人
甲○○原名陳艾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2254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現金卡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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