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86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860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當事人間95年度重小字第86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下午5時整,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杜佳雯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張瑜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