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325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3253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邱崇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9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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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