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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作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柒拾肆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壹仟柒佰參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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