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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勞簡字第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趙炳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簡字第42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林長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陸仟壹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勞簡字第42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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