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8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旨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並具狀表示已向本院因民事執行處高估被告之房價,以致資產大於負債云云,惟被告聲請更生事件(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8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被告雖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尚不影響本件訴訟之進行,是被告所為之上開辯解,即乏依據,洵無足採。原告之主張,應信為真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