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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15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2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瑞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16日本院103 年度交字第215 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另原告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乙份,並請依行政訴訟法第235 條、第236條之1記載原判決違背之法令 。

二、上列所示上訴程式欠缺之事項,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即生有本件上訴程式之欠缺,依法即應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建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15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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