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松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1日本院104 年度交字第1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第1 項第2 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下略)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
得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