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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再字第5號

聲請再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再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陳國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7日本院107 年度交再字第5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及第4 款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再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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