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再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再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陳國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7日本院107 年度交再字第5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及第4 款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