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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2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8日109 年度救字第2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規定(107年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六決議參照),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3 項準用第272 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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