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訴字第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交訴字第7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偉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7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黃偉誠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黃偉誠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案以簡易判決處刑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汪集權告訴被告黃偉誠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汪集權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佐(參見本院卷第24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被告黃偉誠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