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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訴字第74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秀鳳莊明達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交訴字第7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偉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7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黃偉誠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黃偉誠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案以簡易判決處刑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汪集權告訴被告黃偉誠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汪集權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佐(參見本院卷第24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被告黃偉誠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徐文瑞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訴字第7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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