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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43號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4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少芝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58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蘇怡綺告訴被告黃少芝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調解成立,被告並依調解內容按期履行,告訴人聲請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乃瑋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育仁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4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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