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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1586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1586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姚光亞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96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0 年度審易字第1883號),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姚光亞收受贓物,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姚光亞於本院民國100 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核與起訴書所載之其他證據相符,足見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姚光亞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爰審酌被告明知車牌號碼8D-8642 號自小客車車牌2 面均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仍予收受並使用,所為助長竊風,導致被害人追回失物困難,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珮珊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158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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