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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彥宏王沛雷簡志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6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建銘
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律師
被告
江柏漢
選任辯護人
蔡宥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 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正本法官欄法官「陳美彤」應更正為法官「王沛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法官欄法官「陳美彤」應更正為法官「王沛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簡志龍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6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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