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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郁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1號

上訴人
王金彬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0 年度訴字第271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1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