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1號
- 上訴人
- 王金彬
- 選任辯護人
- 劉世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0 年度訴字第271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郁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1號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0 年度訴字第271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