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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3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239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友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所為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盧友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39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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