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85號
- 聲請人
- 陳文宏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楊博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本件被告陳文宏因涉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對未滿14歲之人為強制性交罪、第224 條之1 、第222 條第1 項第2款對未滿14歲之人為強制猥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訊據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證人A 女、B 女之證詞及診斷證明書等可稽,被告涉犯前開對未滿14歲之人為強制性交罪、對未滿14歲之人為強制猥褻罪等均罪嫌重大,且所犯對未滿14歲之人為強制性交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於偵查中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自民國100年4月21日起執行羈押。
三、又被告所涉對未滿14歲之人為強制性交罪等案件,雖經本院於100 年5 月17日、100 年5 月31日詰問證人,惟尚未辯論終結、宣判,本院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被告所指可將法院傳票寄送鄰居,不可能會再有傳喚未到情形、家中經濟來源為伊一人,且伊涉案程度不高等事項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規定情形不符,是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