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進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進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葉進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7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 年5 月9 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審核全部卷證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 年8 月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