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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劉瓊雯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進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進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葉進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7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 年5 月9 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審核全部卷證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 年8 月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379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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