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6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建銘
- 選任辯護人
- 梁水源律師
- 被告
- 江柏漢
- 選任辯護人
- 蔡宥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 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正本法官欄法官「陳美彤」應更正為法官「王沛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法官欄法官「陳美彤」應更正為法官「王沛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