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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訴字第7號

100年度易字第308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蘇琬能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威震原名李崇賢.
被告
林亮達
被告
楊浚成
被告
鐘月英
被告
劉永傑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6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所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後漏載「第3 項、第25條第2 項」,應予增列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所載「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後漏載「第3 項、第25條第2 項」,屬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李華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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