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訴字第7號
100年度易字第30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威震原名李崇賢.
- 被告
- 林亮達
- 被告
- 楊浚成
- 被告
- 鐘月英
- 被告
- 劉永傑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徐正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6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所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後漏載「第3 項、第25條第2 項」,應予增列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所載「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後漏載「第3 項、第25條第2 項」,屬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