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簡字第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交簡字第86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康祐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撤緩偵字第1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1 年度審交訴字第1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康祐銓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另就證據補充:被告康祐銓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本院民國101 年3 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爰審酌被告於肇事致被害人受傷後未予救護即逕自離去,漠視法律上應履行之義務,所為非是,惟念及其犯後於偵審時迭認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被害人所受之傷勢非重、被告具有國中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4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