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60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趙彥宥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9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關於被告趙彥宥部分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曾秋榛告訴被告趙彥宥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曾秋榛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