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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60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雷雯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6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彥宥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9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關於被告趙彥宥部分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曾秋榛告訴被告趙彥宥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曾秋榛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6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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