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肇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文
江肇康自民國一0一年十月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第107 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本件被告江肇康前經本院以其涉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 年9 月3 日為羈押處分。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1 年10月1 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5 月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是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自應撤銷羈押,爰依上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