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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肇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文

江肇康自民國一0一年十月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第107 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本件被告江肇康前經本院以其涉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 年9 月3 日為羈押處分。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1 年10月1 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5 月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是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自應撤銷羈押,爰依上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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