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7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宋桂珍
- 選任辯護人
- 周紫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桂珍自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宋桂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法羈押並經延長羈押1 次在案。現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再次訊問被告後,認其原延長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所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已經本院判處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 年3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將由本院另行分案處理,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