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附民移調字第 號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莊怡菁
相對人李 孟
上列當事人101 年附民移調字第 號就本院101 年金訴字1 號違反期貨交易法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5月7 日中午12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通 譯 許偉麟調解委員 鐘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莊怡菁相對人 李 孟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給付期限:民國101 年7 月15日給付貳拾萬元、101 年8 月15日給付壹拾萬元,餘款貳佰肆拾萬元自101 年9 月15日起按月於15日前各給付伍萬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相對人按期匯款至如附件所示聲請人指定之帳戶。
㈡聲請人願體諒相對人誠意及經濟狀況,向法庭表達原諒、不予追究之意,並同意法院給予相對人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㈡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㈢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聲 請 人 莊怡菁相 對 人 李 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