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 原告
-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古春籣
- 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 被告
- 林昇宜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01 年度智易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暨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審理違反商標法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參考本條立法理由中稱:上開條項既已特別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關於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規定,即不在準用之列等情,可知有關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規定,於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適用餘地。
二、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之刑事案件(本院101年智易字第11號),雖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120 萬元及其法定利息,暨應刊登判決全文,惟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條文規定及立法理由說明,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駁回原告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聲請,假執行之聲請亦因無從附麗,而應一併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