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4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顏忠鋒
右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9日所為之判決(101 年度審訴字第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1 年3 月8 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01 年3 月23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