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4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政達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8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政達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楊政達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248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101 年9 月5 日起入監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執庚字第8647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則被告已經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中,已達本案避免被告再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預防性羈押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即101 年9 月5 日起,撤銷羈押。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