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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4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蘇琬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4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政達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8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政達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楊政達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248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101 年9 月5 日起入監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執庚字第8647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則被告已經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中,已達本案避免被告再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預防性羈押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即101 年9 月5 日起,撤銷羈押。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李華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4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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