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6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淑惠
具 保 人 林邱素英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執聲沒字第1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邱素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林邱素英因受刑人即被告林淑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繳納現金保證以後,將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乃依法聲請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由具保人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3 萬元,繳納現金保證以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52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執行中傳拘未果,已經通緝在案,有本院99年保刑字第123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警局拘提報告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