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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66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6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淑惠

具 保 人 林邱素英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執聲沒字第1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邱素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林邱素英因受刑人即被告林淑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繳納現金保證以後,將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乃依法聲請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由具保人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3 萬元,繳納現金保證以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52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執行中傳拘未果,已經通緝在案,有本院99年保刑字第123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警局拘提報告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6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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