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05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王偉崇
具 保 人 林勝雄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53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4日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50號判決參照)。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王偉崇在抗告人即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5 月29日收受原裁定送達前,已於同年月22日到案入監執行,並無原裁定所指被告逃匿情事,原裁定未及審酌而裁定准予沒入保證金,容有未洽,請予撤銷原裁定,更為妥適之裁定等語。查受刑人已於101 年5 月22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雖於101 年5 月22日入監執行前,經抗告人傳拘未著並遭通緝,而有逃匿之情形,惟現既已於101 年5 月22日入監執行,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院前開沒入保證金之裁定,容有未洽,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自應將原裁定撤銷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另原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勝雄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4,000 元,繳納現金保證以後,將被告即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乃依法聲請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查受刑人雖在執行中曾經逃匿,然現既已於101 年5月22日入監執行,業如前述,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更正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